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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支持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0 日期:2021-04-07 



成都市支持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文化体育旅游局、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教文卫健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人力资源协同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20〕10号)精神,吸引更多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来蓉创新创业,现将《成都市支持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成都市支持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吸引更多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来蓉创新创业,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强市,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人力资源协同创新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委办〔2020〕1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具有中国国籍、获得世界大学排名前50的海外高校(以下简称优秀海外高校)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其毕业后24个月内在本市自主创业或在本市企业从事相关创新工作的,可以申请享受创新创业补贴。毕业时间以海外高校发放的学历学位证书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参照QS、THE、U.S.News的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名单,共同商定年度《优秀海外高校名单》。

市人社局负责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的政策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按企业注册地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的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的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可分别申请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补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实行年度集中申报,由申请人按照市人社局官网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向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申报。申请人应于创业或工作后的24个月内(以营业执照或参保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六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审核毕业时间和海外高校是否与毕业当年《优秀海外高校名单》相符以及取得学历学位、创新创业等情况。经审核合格后,在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人社部门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通过人员名单须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第七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补贴名单和标准,在核准次月将补贴拨付到本人社保卡(带银行金融功能)或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创新创业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自主创业的提供以下材料:

1.《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

2.本人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鉴定证明、社保卡(带银行金融功能)或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在企业从事相关创新工作的提供以下材料:

1.《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从事相关创新工作的证明资料;

4.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鉴定证明、社保卡(带银行金融功能)或银行账户、劳动合同(1年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6个月及以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可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四川省人社厅专家服务中心认证的《四川省海外留学人员证书》,也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在线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截图。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鲜章。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按照《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人力资源协同创新行动计划〉落实方案的通知》(成组通〔2020〕58号)要求,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同一申请人拥有多个海外学历学位的,只可按其中一个学历学位申请享受一次性创新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与本市现有的海内外优秀大学生和青年人才来蓉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在申请补贴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追回已领取的补贴,并纳入失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初定职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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