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常见问答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职责有哪些?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逾期不支付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哪些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法律法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6.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