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加班、带薪休假、社保等基础知识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工资支付
1.工资总额有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者在的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5.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加班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有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带薪休假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年休假在1天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7.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2.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3.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4.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