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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教育局:宁波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180 日期:2018-03-13 



宁波教育局:宁波小学、初中、高中等教育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本文来自宁波教育网,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宁波教育局或到宁波教育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

 1.问:幼儿园招生是否有地段限制?
 
  答:没有地段限制。但小区配套及系统办幼儿园一般优先满足本区域(系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
 
  2.问:宁波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一年级如何报名入学?
 
  答:宁波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读小学,以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家庭住宅房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一定的条件和顺序进行录取。
 
  具体学区划分和招生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一年招生之前制定并公布。
 
  3.问:宁波市户籍的拆迁户和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如何入学?
 
  答: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如果拆迁户在新居住地一次性到位的,其子女凭房产证和户口簿到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就读; 如果户口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戚家的适龄儿童,经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4.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宁波申请入小学一年级有何规定?
 
  答:根据目前的省、市有关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原则上参加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等条件,由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为准)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当随迁子女入学人数集中,教育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与工作地、社会保险三者是否一致来确定录取顺序。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订。
 
  5.问: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工作地和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域,其随迁子女入学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符合在宁波市区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工作、社会保险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和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家长可向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属教育服务区域的学校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学校和区教育局在统筹安排工作中将首先满足工作、社会保险和居住地都在本区域的人员。在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区域,公办资源配置不足的情况下,工作、社会保险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统筹安排中,将会处于不利的地位,给孩子入学带来困难。故建议进城务工人员提早选择在工作服务的区域内租赁住所,以满足居住年限等入学要求。
 
  6.问:城区小学毕业生就读的小学与其户籍、房产不在同一个区,如果想回户籍所在地读初中,该怎么办?
 
  答: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教育局会择时通知城区各小学,由各小学再通知有关学生和家长填写《跨区(市老三区之间)小学毕业生要求升入户口所在地中学申请表》,并附上学生家庭户口簿、房产证(户籍、房产的主人均应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复印件。各小学收齐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给主管的区教育局,三区教育局将材料汇总造册,在适当时候进行交流,逾期不再办理。
 
  7.问: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城区读初中该怎么办?
 
  答:凡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区,而在外地就读(包括在老三区城区以外的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城区读初中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就读小学(含民办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学生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2张,到户口所在区的教育局教育科填写申请表(各区教育局教育科联系电话为:海曙:87195721;江东:87841534;江北:87668741),具体时间将于每年4月底至5月初在宁波有关媒体上公布。
 
  8.问:义务教育段的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答:义务教育段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非毕业年级学生,经学校批准,即可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休学期为一年。
 
  9.问:普通高中学生能否转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10.问:普通高中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答: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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