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问:有没有权威专业网站提供教育培训机构信息?
答:宁波市教育局创设的宁波民办教育网(http://mbjy.nbedu.net.cn/),提供教育培训机构信息。
22.问:宁波有哪些学校接收外国人就学?
答:提供中国课程教育的中小学校。直属普高职高:宁波市第三中学、宁波市效实中学、宁波外国语学校、宁波外事学校、华茂外国语学校、宁波至诚学校。海曙区:宁波市十五中学、爱菊艺术学校。江东区:春晓中学、江东区外国语实验小学。江北区:惠贞书院。镇海区:镇海中学。北仑区:北仑中学、华山小学、东海实验学校。鄞州区:鄞州高级中学、华泰小学。余姚市:余姚市实验学校。奉化市:奉化中学、居敬小学。
用英语进行教学的基础教育段学校有爱学国际学校、宁波国际学校、华茂多元文化教育中心。用韩语进行教学的有华茂外国语学校。汉语基础扎实的可进惠贞书院、万里国际学校、至诚学校、东海实验学校、幸福苑实验学校、效实中学等。
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为宁波大学、宁波工程学院、浙江万里学院。中英合作办学的有宁波诺丁汉大学。
23.问:孩子上幼儿园时间不足一个月,是不是仍然要交一个月的费用?
答: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含10日)的,当月保教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
24.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段学生还要交纳保险费和学生服费吗?
答: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学平险”由学生家长出资投保,以自愿为主。学生装是根据国家及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广,我市在具体征订中采取自愿征订原则。贫困学生的保险费、学生服费可以按有关规定减免。
25.问:义务段学校是否还能收取诸如体检费等其他项目的服务性收费?
答:市教育局等7部门联合发文的《转发上级有关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07〕154号)规定,义务段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合理支出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但学生自愿购买学生服、保险等不在此管理范围。
26.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学杂费能否相应减免?
答: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杂费待遇,即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27.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宁波接受义务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和本地学生一样,享受免学杂费的政策。具体的条件(下同)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在我市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他证明材料齐全。享受的标准是:城镇中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28.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宁波的公办学校就读,是否还要交纳借读费?
答:根据市教育局等7部门《转发上级有关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07〕154号),从2007年秋季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学校就学的,不再收取借读费。
29.问:政府补助的企业职工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13号)规定,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且单位所在地在宁波的企业在职职工(截至报名时,在某个企业固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凡参加政府补助的培训项目,都可享受不同标准的经费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经费补助(含其他渠道财政性经费补助)。对参加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补助培训费的30%(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参加高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补助培训费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对生产一线工人参加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的,补助培训费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30.问:接受劳动预备教育的对象能否享受政府经费补助?
答:能享受。劳动预备教育培训经费实行政府补助政策。补助项目包括学费、书杂费和技能证书考核费等,补助标准一般为:制造业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元;服务业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000元。住宿费、生活费由学生自理。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31.问:民办学校是如何收费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测算,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自定收费标准,报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但无论是批准还是备案,都应向社会公示。学历教育按学期收费,非学历教育中幼儿园按月收取保育费,培训学校按培训项目收费。
32.问: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要求退学时,能否退费?
答:(1)学生报名后,因故不来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2)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如参军、举家搬迁至宁波以外地区、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中途退学的,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部分学费。具体办法如下: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并符合退费条件,在开学前提出的,全额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的,退还学费、住宿费的一半;开学1个月后提出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代管费按实际发生的余额清退。②培训机构学生因故退学并符合退费条件,只注册未开学的,应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完成1/3及以下的,核退2/3学费、住宿费;未完成1/2学时的,核退1/2学费,不退住宿费;完成1/2学时的,不退学费和住宿费。代管费按实际发生后余额退还。 (3)学生无正当理由,已注册未到校或开学1周内感到不能适应学习的,由学生与校方协商解决。在未取得学校同意,学生自行旷课、退学的,不予核退学费和住宿费。 (4)因学校违诺、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等原因,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学生不能正常坚持学习的,由审批机关认定责任,核退有关费用,学校负全责的,核退全部费用;学校负部分责任的,核退一定的费用,具体退费细则按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