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范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注册登记
纳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办税服务厅受理注册登记时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本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等,下同)及复印件;
(3)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按现行邮寄申报申请程序办理;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
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提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5. 纳税注册登记手续可与上门纳税申报一并办理,相关资料不必重复提供。纳税人办理注册登记后,后续年度不需重复办理,
但允许变更登记。
二、 网上申报
(一) 用户注册登录
1. 在“网税龙版”上选择 [新用户注册],然后选择 [个人用户注册];
2. 填写用户注册信息,一个纳税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
3. 以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税龙版”。
(二) 纳税申报
1. 点击“纳税申报”,选择“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表”;
2. 如果本期已申报,系统提示已申报的情况,可继续申报也可退出;
3. 填写申报表信息并保存。
三、 税款扣缴
(一)对需要补交税款的,如果纳税人已签订扣款协议,地税局会自动到银行扣除税款,没有签订扣款协议,纳税人需到税务办
税服务厅补交税款。
(二) 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