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7.第13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情况,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8.第14行“合计”:填报第1+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列=第1-2列。
2.第1行=第2+3+…+8行。
3.第14行=第1+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1列=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
2.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3行第2列。
3.第14行第3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3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3行第4列。
4.第9行第1列=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
5.第9行第2列=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
6.第9行第3列=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
7.第10行第1列=表A105091第1行第2列。
8.第10行第2列=表A105091第1行第6列。
9.第10行第3列=表A105091第1行第7列。
10.第11行第1列=表A105091第6行第2列。
11.第11行第2列=表A105091第6行第6列。
12.第11行第3列=表A105091第6行第7列。
13.第12行第1列=表A105091第11行第2列。
14.第12行第2列=表A105091第11行第6列。
15.第12行第3列=表A105091第11行第7列。
16.第13行第1列=表A105091第16行第2列。
17.第13行第2列=表A105091第16行第6列。
18.第13行第3列=表A105091第16行第7列。
A105091《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 )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资产损失会计、税法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项目”: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具体项目名称,应逐笔逐项填报具体资产损失明细。
2.第2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3.第3列“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4.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5.第5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第6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5-3-4列的余额。
8.第8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6列的余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6行=第7+8+9+10行。
3.第11行=第12+13+14+15行。
4.第16行=第17+18+19行。
5.第20行=第1+6+11+16行。
6.第6列=第5-3-4列。
7.第7列=第2-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2列=表A105090第10行第1列。
2.第1行第6列=表A105090第10行第2列。
3.第1行第7列=表A105090第10行第3列。
4.第6行第2列=表A105090第11行第1列。
5.第6行第6列=表A105090第11行第2列。
6.第6行第7列=表A105090第11行第3列。
7.第11行第2列=表A105090第12行第1列。
8.第11行第6列=表A105090第12行第2列。
9.第11行第7列=表A105090第12行第3列。
10.第16行第2列=表A105090第13行第1列。
11.第16行第6列=表A105090第13行第2列。
12.第16行第7列=表A105090第13行第3列。
13.第20行第2列=表A105090第9行第1列。
14.第20行第6列=表A105090第9行第2列。
15.第20行第7列=表A105090第9行第3列。
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