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此条并未提及构成犯罪的责任。
17、我公司经营范围有一定变更,在做过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请携带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共四份,其中国税一份、地税二份、纳税人一份);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为三份(国税一份,地税二份)。如是复印件应加盖纳税人印章,予以确认。
18、国税定税已经核定了,地税还要重新核定,请问核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增值税交税1000元税款,按规定附加税应该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乘以税率,可是地税税管员非要高出国税双倍高税额重新核定,我们是新开业的商场内店面,人流量很少,也不是人流量高的闹市。本来税就定的高,费用就大,还不知道能不能生存下去,请问这样核定有依据吗?
答:一、税务所管理岗根据个体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当地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综合考虑初步拟订该个体工商户每月或每年应纳税经营额或收益额。并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市级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根据《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书面答复业户。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之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19、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2012年12月11日取得营业执照,2013年1月14日取得税务登记证,前几天去所里办理发票备案时,说我有一个违章信息,是取得税务登记证时间超过30天,要处罚2000元.可是我不明白,他们说的30天是指30个自然天,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吗,如果是这样那实际只有20天的时间。请予以说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由以上条款看来,规定的不是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我是一名个体户,开了一家桶装水配送,月营业额11000,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我想问三个问题:一是地税有没有像国税那样的起征点设置(20000一下免税)?二是个体户只要营业,是不是都要交税?三是个体户可不可以领购发票,如何交税?
答:一、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件第二款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至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办理税务登记后,应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地税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的12%)、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等。
三、个体户可以领购发票,具体缴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1、我是在西安打工的外地人,在西安首次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位未央区于辛家庙西煤机生活区,是一栋建于23年前的5层红砖老式楼房,位于2层,面积54.68平米,房主是2012年9月购买过户的,当时上税你们给评估的24万,今年我买的时候因为有营业税,我们协商交易价格为23.5万,所有税款由我来承担,但是昨天再次到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市场2楼的地税评估窗口,居然评估到284454元,税款多了3300多元,这些钱对于我们打工的来说也不是小数目,我非常质疑,为什么在11个月后评估价由这么大的悬殊,房价再怎么涨也不可能一所23年的老房子在不到一年时间能狂涨近5万元啊?
答:根据《陕西省全面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方案》(陕地税发〔2011〕118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将应用“西安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征缴税款,此系统会自动评估交易价格。
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并据此计算相关应纳税费。
22、我公司地处渭南华县,在西安长安区有房屋租赁业务(长期),请问是否一定要办理跨区涉税登记证?或是开外出经营管理证,在政策和具体操作上有什么区别,哪个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