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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解答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96 日期:2015-02-06 



陕西地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解答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1、单位1-11月份经营都亏损,12月有利润,请问12月报税时是否要交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如果企业1-11月份亏损,12月份盈利,累计金额为盈利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我公司在申报2012年度所得税后,有一些调增部分,企业所得税还需补交1000元,请问税款是现在交(自己在网上报)?还是7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交?

答: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如果现在需要补交税款,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局进行补交,网上无法进行补交操作。

4、我们公司近期因资金紧张,准备向高层人员借款100万元,借款月利率2%,期限为6个月。银行同期(6个月)贷款年利率6%,即贷款月利率0.5%,我们的利率是银行同期的四倍(人民银行规定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请问税务对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率怎么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利息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工商部门规定:酒店设立登记前必须有经营场所,办理经营许可证、卫生证、消防验收等前置审批手续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我和朋友租赁了经营场所,因公司当时没有成立、不存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房租、物管费、水电费等支出取得的发票开具的单位名称只能是我个人名称。请问: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发生的房租、物管费、水电费等支出开具的单位名称是我个人名称(公司成立后的法人)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如不能扣除,在租赁场地开始到领取营业执照前发生的支出如何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投资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发生的房租、水电费、物管费取得的开具给投资者个人名称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的筹备期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扣除。

6、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经常会聘用临时工。请问临时工的工资是否能够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并取得合法的票据,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是雇佣关系,签订了正式合同,应按工资薪金处理并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7、请问外地企业在西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8、个人的手机电话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个人的手机话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渭南临渭区登记注册,有一个项目在渭南经开区,这个项目的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经开区申报缴纳。请问经开区这个项目的所得税应该在临渭区税务局还是经开区税务局申报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由于您企业在渭南登记注册,发生的建筑业劳务也在渭南,详情请与渭南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咨询。

10、我是一家深圳公司,已经办理外经证,在西安承接一笔建安的工程,在西安地税曲江新区分局代开了建筑业发票,也代征了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请问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金额和税率是按什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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