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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第6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7 日期:2014-11-17 




  律师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2.本科目应设置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用公益金弥补福利费超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余。
317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从税后利润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
321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3.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事业发展基金补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律师事务所计算出应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科目。
4.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将全年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做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年终结帐后发现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01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
2.本科目应设以下明细科目:
  (1)刑事案件收入
  (2)民事案件收入
  (3)经济案件收入
  (4)法律顾问收入
  (5)行政案件收入
  (6)非诉讼案件收入
  (7)法律咨询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
3.各项业务收入,应在服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合同的规定合理确认收入。
4.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2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的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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