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第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7 日期:2014-11-17
2.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时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1)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所得价款、入库残料价值、确定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价款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179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未完固定资产工程的支出。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有关配套工程支出,也作为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一并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
2.发生各项工程支出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有关科目。
各项工程完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属于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建筑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181 递延资产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2.律师事务所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摊销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余);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
3.盘盈的各种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借记“固定资产”、“物料用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物料用品,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物料用品,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物料用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其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201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备明细帐,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03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2.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供应单位款项时,贷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规定预付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实际收到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11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资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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