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第2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7 日期:2014-11-17
36 518 所得税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的库存现金。律师事务所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律师事务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律师事务所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律师事务所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按照国家规定允许拥有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对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1 短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2.购入的各种有价证券,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有价证券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和“其他收入”科目(利息部分)。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21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因承办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2.发生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各项应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合同规定预收各种款项时,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实际业务终了,结算业务收入时,再按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方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又收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算单位设置明细帐。
125 坏帐准备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坏帐准备。
2.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帐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转作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3.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129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律师事务所发生其他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转销或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131 物料用品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库存的材料(如燃料、汽车配件等)和低值易耗品(如工具、家具等)。
2.律师事务所应加强物料用品的实物管理,对于购存备用的各种物料用品以及随购随用或一次大批购用的物料用品,均应设置“物料用品备查登记簿”,按品名、规格、单价、金额等分别记录购入、领用、报废、结存等情况。
购入物料用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领用物料用品时,数量较少,金额不大的,直接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通过“待摊费用”摊销,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141 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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