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宣传问答
一、实施《意见》的目的、意义。
答:《意见》是政府本着对本市居民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充分考虑和协调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问题的一项特殊政策。该办法对保障和提高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
二、《意见》的适用范围。
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员,适用本《意见》: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的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下同)国有、集体企业;
(三)本市的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四)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
答: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答: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即743元/月)。
缴费比例:按20%确定(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同时,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例: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李某,男性,现年57周岁,1972年4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4年3月被企业作除名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2年,其一次性缴费的数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因李某离开企业后从未在本市参保缴费,则其属于“新人”,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因李某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2年,则其在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最长只能选择为12年:
则其应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为:1350元×55%×20%×12(年)×12(个月)=21384元。
注:利息另计,以21384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李某实际需要一次性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为21384元与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说明:李某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还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3年。
五、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答: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最低下限确定。
缴费比例:按延缴当年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确定。
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每年应缴金额计算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延长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承担。
例: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王某,男,现年60周岁。1970年10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4年9月因判刑被企业作开除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某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为14年,并选择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14年。
(1)分析:因王某从未参加养老保险,其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需满15年。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有14年,则其需要再延长缴费一年才可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2)王某申请延长缴费一年(假定是从2006年1月至12月):
2006年1-6月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为2585元|月,同时假定2006年7-12月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为2800元|月,缴费基数最低下限仍为55%,缴费比例仍为20%,则其延缴1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585(元)×55%×20%×6(个月)+2800×55%×20%×6(个月)=3554.1元。
六、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答: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简称“中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简称“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延长缴费直至其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止。
七、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答: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中人”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二)“新人”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八、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死亡待遇。
答:(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11%)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已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9%)不予退还。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有供养关系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九、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规定。
在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年龄内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从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
十、本《意见》实施前,原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处理。
答:允许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即原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全数退还原领取的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也可申请延长缴费。
十一、原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4号令)或《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处理。
答:允许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已补缴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也可以按本《意见》申请延长缴费。
十二、现已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处理。
答:这类人员也可以按本《意见》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不变),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十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处理方式。
答: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可按《印发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答:(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本人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如其档案仍在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则向原企业提出,也可由原企业先将其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后,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本人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档案所在机构根据档案资料如实填写《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下称“《一次性缴费申请表》”),连同职工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早期离开人企业人员的职工档案在省属机构的,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职工档案;4、《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档案资料核准申请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五)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1、属参保状态或拟挂靠参保的:由参保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申请表》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属停保状态或从未参保的(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携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六)由非档案所在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的,办完手续后须将一份《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交回档案所在机构存入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档案。
十五、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答: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缴申请,已中断缴费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缴申请。本意见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一并向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需提供资料:1、原已审核的《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一份;2、申请人填写确认的《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十六、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答:(一)属正在参保状态人员的:应由为其参保的机构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属失业、超龄人员的:向其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七、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限要求。
答:须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毕。即在2006年11月30日前必须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从2006年12月1日(含本日)不再受理。
请符合本《意见》的人员互相告知,及早办理。
十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公示。
答:为使对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审核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年限的结果,将通过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广大企业及职工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可通过市劳动保障局专设的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的,予以适当的奖励。监督电话:860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