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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郑州市社会保险年检工作通知第2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25 日期:2016-05-15 



八、具体要求
1、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认真核实申报。
2、参保单位如累计欠缴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清欠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业务。
3、对于险种不齐或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参保人数不一致的参保单位,应完善补充险种,同时确保各险种数据保持一致后方可办理年检业务。参保单位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对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应先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确实无法转移的参保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申请,经年检申报窗口核实后可先行办理年检业务,待年检结束后及时完善。
4、在受理年检业务时将对单位工伤费率进行重新核定,如未按规定变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应重新核定后方可办理。
5、属于破产、改制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破产、改制文件,并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年检。其余营业执照未经相关部门审核且无法提供破产、改制文件的用人单位,不予年检,所属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6、在职人员缴费工资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在职人员有工资变动的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进行申报。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实际实施操作,在职人员预发增资部分不纳入本次缴费工资申报范围,待个人增资标准明确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并按规定做相应月份(2014年10月起)的补缴处理。
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完成并审核通过后,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自2014年10月起补收相应月份个人账户差额。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开始进行补收;目前,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具体落实,待实际增资数额明确并发放后,我局将按照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统一的构成口径,再次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同时自2014年10月起再次补齐相应月份个人账户差额。
8、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如行政级别(科级及科级以下不须申报)无变化的不需申报;有变动的应按规定携带资料同年检一并完成。自2016年6月1日起,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如行政级别(科级及科级以下不须申报)变化的要及时申报,不再另行通知。
9、从2016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年检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相关业务,待年检申报完成后才能继续办理已暂停业务。用人单位在办理任何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先出示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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