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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手册(2016版)第2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3 日期:2017-03-22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四、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七、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八、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除以上述规定以外,纳税人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个人转让住房有增值的,厦门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实际征收率为1.5%,换算为应税所得率为7.5%,据此计算的年所得=售房收入×7.5%。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厦门的征管实际,采用带征率核定每月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计算表计算,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速算扣除数) ÷ 税率。
由于2011年9月前后各月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表,因此应按照新旧税率表执行期间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分段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
年应纳税所得额=(旧税率期间每月核定应纳税额之和÷旧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12个月+旧税率速算扣除数)÷旧税率÷12个月×旧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新税率期间每月核定应纳税额之和÷新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12个月+新税率速算扣除数)÷新税率÷12个月×新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
 
核定税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表
(适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月份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度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额≤250的 5% 0
250≤税额≤750 10% 250
750≤税额≤4750 20% 1250
4750≤税额≤10750 30% 4250
10750≤税额 35% 6750
核定税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表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度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额≤750的 5% 0
750≤税额≤2250 10% 750
2250≤税额≤8250 20% 3750
8250≤税额≤20250 30% 9750
20250≤税额 35% 14750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应根据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时,所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补退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
注: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考《厦门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操作办法》。
十、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的信息。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2016年为例,2016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备注:厦门市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备注:厦门暂不采用邮寄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申报。
十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六、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二十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收入来源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向收入来源国家(地区)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明细表以及能够证明收入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如提供独立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合同等证明文件,从事生产经营的材料,拥有和转让、出租财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可证明个人年度所得情况的资料。
二十四、《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六、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七、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八、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十九、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十、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顺利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呢?
答: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二)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三)税务机关将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五)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要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六)税务机关要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
一、关于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我市自行申报纳税人可选择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按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需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个别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也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窗口自行纳税申报。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办法和要求
(一)需办理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
1.纳税人的操作办法
(1)提交证件
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我市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的由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到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可从“厦门地税网站”(网址:http://www.xm-l-tax.gov.cn)下载,也可到地税各办税柜台领取。
(2)填报有关申报表
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填报相关表报(申报表的适用分类详见附件说明):
①  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②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③除上述的年度申报外,需要补税的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月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填表要求
一是填写的表报内容要完整:纳税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税款所属期(必须填写完整年度)、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栏目必填。纳税人如果在年度中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则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等栏目必填。纳税人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在华天数栏目也必填(该栏目为数值型格式)。
二是填写的表报需满足以下勾稽关系。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应满足:
行部分。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合计;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三是纳税人通过网站下载填报的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用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填写,并加盖印章或签署个人姓名。
四是申报表为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2.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办法
(1)报表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注意审核报表的完整性和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
(2)报表录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先受理审核,后集中组织人员录入的办法进行报表数据的录入。录入的表报要求内容完整,且满足相应数据的勾稽关系:即与本文对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中纳税人的填表要求一致。
(3)特殊情况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的,由负责该纳税人自行申报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联系纳税人办理补充申报。
(4)资料归档。纳税人申报的纸质资料,由受理的基层局统一整理归档。
(二)不需要办理退税的自行申报方法
1.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申报的方法
(1)提交有关证件,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具体要求同前述。
(2)填报有关申报表。在办税服务窗口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填报报表。
①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
无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②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③除上述的年度申报以外,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填表要求。需办理补(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同前述。
2.采用网上自行申报的方法
(1)办理网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网上自行申报用户的认定。
我局自每年1月1日始开放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有关功能,包括申报、查询等。纳税人持身份证原件、《自然人申请采用“网上办税(费)”方式的声明》或者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自然人申请采用“网上办税(费)”方式的声明》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网上自行申报功能开通手续,经办人员审核证件后,为其开通网上自行申报功能。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自然人申请采用“网上办税(费)”方式的声明》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打印。
(2)纳税人办理网上自行申报
①纳税人应视情形填报纳税申报表:
目前提供无需退税的纳税人填报的网上申报表有一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录入的报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纳税人填写的表报内容应完整:表报内容与本文对需办理退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操作办法中纳税人的填表要求一致。
二是填报表报的勾稽关系。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应满足的勾稽关系:
行部分。年所得额:境内+境外=合计;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应退税额栏目必须为零,有如需要填写退税的,请到税务机关办理服务大厅办理;
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合计”行=以上各行同列数值(除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列值外)合计;
②网上申报的查询
一是申报表报送查询。纳税人在网上可依据申报表类型和所属期查询已经提交的申报表,并可查看具体内容,同时也可将具体内容转存本地或进行打印。
二是个税明细申报记录查询。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本人所有明细收入及纳税申报记录。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附件中所列表报可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柜台领取。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可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阅读和下载。

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
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湖滨北路70号税务大厦3楼(税保办税服务中心)
云顶北路842号一楼B区、二楼B区(市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5318528
  税政管理科:5318523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地址:湖滨南路152号1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2219256
  税政管理科:2206760

  3.厦门市象屿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象屿路89号国际航运中心A区三层
  咨询电话:征管科:5655661

  4.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北楼一、三楼
  咨询电话:税政科:5717681
  5、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湖滨南路8号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电话2383261
  税政管理科:电话2383297

  6.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地税业务综合楼1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6038129
  税政管理科:6038103

  7.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海沧区滨湖东路966号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6587800
  税政管理科:6587823

  8.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集美区集美石鼓路141号(集美办税服务中心)
  集美区杏林杏东路 41号(杏林办税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 6688179   6251068
  税政管理科: 6068949


  9.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地税大楼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7020045
  税政管理科:7891983

  10.厦门市翔安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翔安区翔安北路6939号、五星南路1号(马巷镇舫阳新城区)
  咨询电话:征管法规科:7889279
税政管理科:788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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