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年度天津企业年度报告须知
一、范围和时间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已吊销、注销、迁出的),应当于
由市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度报告委托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进行。
企业应当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企业报送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信息应当填写截至填报当天的最新情况,其他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截至2013年
企业报送的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三、报送流程
四、信息更正
(一)更正时间
更正信息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更正流程
五、法律责任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依次报送2013、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信息的,市场监管机关将在年度报告结束后,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二)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场监管机关将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实施抽查。采取经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及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3年内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