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常见问答
一、昆明市水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包括哪些?
答: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取水许可;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6.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7.节水措施方案审查(含海绵设施);8.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其中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节水措施方案审查(含海绵设施)和节水设施竣工验收权限已下放至县级水行政部门。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权限在县级水行政部门。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如何分级审批管理?
答:1.国家立项的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和跨省(区、市)项目外,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管理。
2.市级、县级立项的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技术评审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技术评审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水土保持方案的格式和内容满足示范文本要求;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定;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范围合理;6.弃渣专门存放地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7.表土资源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向合理;8.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有效,措施登记、标准明确;9.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内容、方法和点位合理;10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工艺)和进度安排合理。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有哪些优化?
答: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六、哪些情形不予批准取水申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申请的是否有有效期?
答:1.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2.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原已批准的取水申请自行失效。
八、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九、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怎么办理延期?
答: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十、水利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含哪些?
答:水利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是生产阶段。
十一、水利基建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有什么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答:1.大型: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2.中型: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3.小型: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十二、水利基建项目设计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什么部门申报审批?
答: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和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目前审查单位有: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中咨公司、水电总院、水规总院等;水利:中咨公司、水电总院、水规总院、中水北方等;2.水利部:水规总院、流域机构(委托事业单位);3.地方水利部门:有关技术支撑单位。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实施的重要的基础性技术文件。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大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十三、水利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怎么划分?
答: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核资金申请报告。2.按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投资来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政府项目需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安排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在2亿元以下的,且不超过项目投资50%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超过2亿元的,由国家审批可研报告。3.新建水库工程:国际河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由省级审批;列入中型水库规划的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市级审批;列入省级规划小型水库工程由县级审批。
十四、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前提条件?
答:上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需先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五、昆明市水务局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范围是什么?
答:昆明市水务局受理跨行政区域(市属县(市)区)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十六、昆明市水务局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条件是什么?
答:1.符合有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防洪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2.符合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行洪通畅,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不妨碍防洪抢险;4.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