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和促进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国家、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创新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局具体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以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昆明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技术中心发展规划目标明确,组织体系健全, 具有较好的管理制度和创新机制,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六)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七)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推荐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将同级税务机关对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核查情况上报;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推荐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结果基础上开展核查;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议名单,经市企业技术中心指导小组审查确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文,向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县(市)区工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昆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通知要求时限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材料核查和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县(市)区工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区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告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和撤销结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市财政分别对其所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新产品开发等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计划,同等条件下在市级资金计划中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2〕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