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参保机关、事业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30号)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统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1、在编人员: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
2、聘用(非劳务派遣关系)人员: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基数。
(二)事业单位
1、在编人员: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基数。
2、聘用人员(非劳务派遣关系)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参加企业基数调整申报,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二、基数申报标准
(一)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标准
(1)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是:职工本人2020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月均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月平均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是:职工本人2020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按省批准的标准执行。
(2)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中的工资项目标准调整执行时间应为2020年度,但实际调整时间滞后的,按实际调整后的工资项目标准核定缴费基数。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2020年度新进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其2021年度缴费基数含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月平均数);2020年度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其2021年度缴费基数不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2、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伤、失业保险基数申报标准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数申报依据: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聘用(非劳务派遣关系)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事业编制的人员的工伤、失业保险以及聘用人员(非劳务派遣关系)2020年的缴费基数若需要调整,请另行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纸质表和电子报盘格式文件)。
三、申报流程
(一)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流程
1、拷贝申报模板。请各单位于2021年3月15日—3月23日自带U盘到市政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信息科拷贝《职工工资申报表》。
2、录入工资基数,请职工确认并公示。2021年3月24日—3月31日,各单位按统一报盘格式录入每个参保人员的工资基数。打印《职工工资申报表》,请职工本人在《职工工资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
3、报送材料。2021年4月1日—20日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市社保中心审核。
4、材料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职工工资申报表》纸质及电子表格、《2020年度6月份和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缴费基数公示影像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
5、申报从次月开始执行,1月至当月由市社保中心进行差额补退处理,各单位在次月与正常缴费一并申报缴纳。
(二)在编人员工伤、失业保险及聘用(非劳务派遣关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基数申报流程
1、申报办法: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在线办事”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点击登录进入多险申报平台,然后进入缴费基数申报下的缴费基数变更和批量缴费基数变更(仅限用此两种功能,使用批量模板的,模板表的后面有个“操作类型”选择项,必须选择“仅修改当前基数”,切记!),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单个或批量业务进行基数调整申报。网上申报仅限于申报2021年的基数调整,若需调整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请将相关表格报至社保中心征缴科。
申报时间: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28日。
网上申报从次月开始执行,1月至当月由市社保中心进行补差补收处理,各单位在次月一并申报缴纳。
2、基数调整网上申报完毕,请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纸质表(必须经过工作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公示纸质资料(加盖公章)提交至市社保中心征缴科。
3、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基数核定办法,进行审核反馈。请各申报单位经办人员及时查看反馈信息是否通过,如不通过,请根据反馈信息及时重新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申报材料:《职工工资申报表》纸质及电子表格,必须为社保中心从机关保软件中下载的统一表格。参保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填报,除与工资有关的栏目可修改录入外,其他栏目已有信息一律不得擅自修改,不得擅自在表中增加、减少人员。
(二)在编人员工伤、失业保险及聘用(非劳务派遣关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基数申报提交的电子报盘格式文件必须为社保中心提供下载的统一表格。申报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填报,单位自制表格和擅自修改后的表格将无法导入基金征收系统。表格填报只可以增加行数,其他表格格式切勿改动。进行网上自主申报的无需提供电子报盘格式文件。
(三)申报前进行公示:单位办理工作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时,应将拟申报的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影像资料需报市社保中心备查。
(四)《职工工资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数调整申报花名册》须有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一式两份,一份报市社保中心,一份由单位存档)。
五、监督检查
(一)各申报单位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申报信息负有全部责任。
(二)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依法对部分申报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申报材料有关的工作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财务帐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业务咨询电话:2831075
在编人员工伤、失业保险及聘用(非劳务派遣关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征缴业务咨询电话:3013751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