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才政策精选
一、科研项目资助
1.实施贵州省重大科技技术榜单制,对每个技术项目研究方向由省级科研专项经费提供1000万元科研资金,项目单位再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对年度技术榜单的首席科学家给予100万元年薪。——参见《关于发布贵州省大数据领域技术榜单的通知》(黔科通〔2017〕36号)
2.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3.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4.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黔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5.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省的,给予500万元补助。
6.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参见《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释科通〔2012〕114号)
二、科研平台资助
1.对引进到我省建立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2.对企事业单位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50-200万元补助。
3.对新认定的由我省牵头组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4.经科技部正式批准列入开展试点工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单的联盟,给予联盟理事会牵头单位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由联盟理事会统一管理使用。
5.对引进到我省建立的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专项经费补助。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8.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9.对获得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0.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或20万元。
11.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单位50万元补助。——参见《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
三、人才(机构)奖励
1.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对来黔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入选“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的,入选三年内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配套提供工作场所、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以及解决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职称评定等问题。——参见《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黔人领发〔2013〕8号)
2.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黔灵科技贡献奖”,给予100万元奖励。
3.发放人才津贴。对于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每月补贴1万元;对国家“国家级专家”以及相当层级专家,每月补贴4000元;对我省管理期内核心专家、省管专家,每月分别补贴4000元、1200元;对高级技师每月补贴500元;对在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工作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每月分别补贴800元、300元。对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正高职称专家、博士,每月补贴1000元。——参见《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
4.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5.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驰名商标等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对科研机构引进的硕士或博士,连续5年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5万元的补助。
7.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参见《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
8.对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开展科学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年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5万元。——参见《贵州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黔人社厅通〔2014〕390号)
四、职称晋升
1.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也可根据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2.取得省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均予以承认并享受本省同级人员待遇。——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3.持A、B类《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主要考核其工作水平、能力和业绩,不受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论文(著)等条件的限制,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4.持C类《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细则》
五、子女教育
1.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2.申请转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入学。
3.引进高层次人才非贵州省户籍子女,在贵州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贵州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高中毕业后在贵州省参加高考的,按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4.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可享有与贵州省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并优先录取。——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学就读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公办幼儿园的,由其父母服务(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任何学校、部门不得收取当地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6.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需参加统一中考或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由其父母服务(居住)地所在市(州)教育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申请转(入)学就读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由其父母服务(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7.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考试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引进人才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录取。
8.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普通高校申请跨省转学或省内转学的,按照同等录取批次办理转学手续。——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细则》
五、配偶安置
1.对持A、B类《人才服务绿卡》的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由用人单位安置;用人单位安置有困难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解决。
2.对持C类《人才服务绿卡》的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
3.市(州)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安置,由市(州)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决。
4.引进人才配偶暂时不能安置的,两年内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六、住房保障
1.对全职引进并在我省服务五年以上的“两院”院士,国家“国家级专家”以及相当层级专家,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
2.对柔性引进并在我省服务一定年限的“两院”院士,国家“国家级专家”以及相当层级专家,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分别按不少于200平方米、120平方米、8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3.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人才公寓和公租房,专门用于解决引进急需人才住房问题,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参见《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6号)
七、医疗待遇
1.经认定引进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A)类、二(B)类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2.持A类《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省委保健办管理,医疗待遇参照我省省级保健对象的标准,所需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3.持B类《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干部保健门诊或干部综合病房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其医疗待遇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持C类《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管理权限,提供年度体检等服务。同时,纳入各级医保管理,其医疗待遇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细则》
八、社会保险
1.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贵州工作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2.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我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参加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3.高层次人才或其配偶、适龄未就业子女需要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4.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细则》
九、落户居留、出入境
1.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证件。——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3.引进人才购买商品房的,可在商品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落户手续;未购房的,在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簿的落户手续;
4.引进人才未购房、用人单位又无集体户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口簿的落户手续;
5.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先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居留、签证手续。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后,比照国内引进人才落户情形办理;
6.公安部审核批准的外籍引进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7.引进的外籍人才,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可申请有效期5年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与引进人才在华居留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8.引进的外籍人才,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申请5年有效、每次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R(人才类)签证;其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相应类别和期限的签证。——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细则》
十、其他
1.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凭《人才服务绿卡》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2.对具有博士、硕士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第一个聘期内分别享受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
3.引进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长期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的,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参见《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