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局2013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须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废除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按照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按时顺利完成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对象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的方式与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分为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两种方式。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到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2013年度报告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2015年6月30日。凡2013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在此期间报送2013年度报告(特别提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的,建议在2014年12月30日前报送,避免与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网络冲突)。
2014年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后开始报送年度报告,至2015年6月30日。
四、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包括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有效期限等;
(二)生产经营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三)、(四)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后,再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应当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五、违反年度报告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六、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监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年报咨询,各工商登记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咨询和辅导。
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业务咨询电话
新城分局
83380316
碑林分局
87890362
莲湖分局
88629642
雁塔分局
88236463
灞桥分局
83536718
未央分局
86264779
阎良分局
86206583
临潼分局
83876789
长安分局
85651645
高新分局
88441916
经开分局
86529830
双生分局
88375003
曲江分局
85411037
浐灞分局
83242125
港务分局
83339313
航天分局
84181802
航空分局
89083726
户县县局
84818073
周至县局
87150645
高陵县局
86910013
蓝田县局
82724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