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常见问题解答
2014年4月2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10月27日,我市出台了《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的背景和意义何在?与之前实施的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相比,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哪些方面更加惠民?
问1: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保人群是哪些?
答: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2: 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哪几个部分构成?参保人缴费有几档可以选择?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3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增加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档次。人社厅和财政厅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问3: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贴?
答:在政府补贴方面,全省各级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由以前的最高70元分别提高到100元、120元和160元。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问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体现对困难群众的政策倾斜?
答: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问5: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直为广大群众所期盼,这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是否有所体现?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这次制度合并,明确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按照国家安排部署,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我省在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为鼓励长缴多得,《实施意见》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问6: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提前支取?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家、省相关文件和《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自2014年4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问8:城镇职工死亡后有丧葬补助金,这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经过充分论证,我市探索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是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改善发展民生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2015年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
问9:如何防止参保人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为防止参保人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保机构,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问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异地转移?异地转移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问11: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如何运行?如何对基金进行管理?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将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按照国家、省的安排,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在基金监督方面,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拔、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按规定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