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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指南第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86 日期:2015-02-12 



1)点击“添加”按钮弹出编辑窗口,如实填写股东及出资信息

 

(1)填写股东名称

(2)点击“添加”按钮,弹出编辑窗口,如实填写股东认缴信息。

 

(3)点击“添加”按钮,弹出编辑窗口,如实填写股东实缴信息。

 

2)可对股东及出资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

3)点击“保存”按钮,对信息进行保存暂不进行公示。

3)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对股东及出自信息进行预览打印。

4)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提交信息并进行对外公示

3.1.3.3 股权变更信息

本页面填报公司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企业自股东股权发生变更后

20 日内需要在公示系统进行

填报并公示。

 

1)点击“添加”按钮,弹出编辑窗口,如实填写股东股权变更信息,并保存。

 

2)对于已经提交公示的信息仅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且记录变更记录,

提交公示后修改记录一并公示;对于未公示的信息可以进行删除或修改操作,

修改记录不公示。

3) 点击“保存”按钮,对修改记录进行保存,暂不公示。

4) 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对股权变更信息进行预览打印。

5) 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提交信息并进行对外公示。

3.1.3.4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填报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企业自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发生变更后 20 日内需要在公示系统进行填报并公示。

 

1) 点击“添加”按钮,弹出编辑窗口,如实填写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并保存。

 

2) 对于已经提交公示的信息仅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且记录变更记录,

提交公示后修改记录一并公

示;对于未公示的信息可以进行删除或修改操作,修改记录不公示。

3) 点击“保存”按钮,对修改记录进行保存,暂不公示。

4) 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对知识产权出质信息进行预览打印。

5) 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提交信息并对外进行公示。

3.1.3.5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填报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签发之日后 20 日

内在公示系统进行填报。

 

1) 点击“添加”按钮,弹出编辑窗口,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2) 对于已经提交公示的信息仅可以对其进行修改,且记录变更记录,

提交公示后修改记录一并公

示;对于未公示的信息可以进行删除或修改操作,修改记录不公示。

3) 点击“保存”按钮,对修改记录进行保存,暂不公示。

4) 点击“预览打印”按钮,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预览打印。

5) 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提交信息并对外进行公示。

3. 3.1.4 年度报告书下载

年度报告书下载提供年度报告书 Word 格式文件下载功能。

 

3.2 查询企业

 

1) 第一步:在搜索框中输入“企业名称全称或关键字”或“完整注册号”。

2) 第二步:点击“搜索”按钮。

 

3) 第三步:根据“验证码”中简单数学算式,计算并填写结果。

(验证码有效时间为 2 分钟)

4) 第四步:点击“搜索”按钮。

 

5) 第五步:结果以列表形式进行展现,点击“企业名称”将

进入企业公示信息详情页面。

3.2.1 工商部门公示信息

工商部门公示的企业详情信息,展现页面如下图所示:

(注:不同企业类型工商公示信息内容略有不同)

 

3.2.2 企业公示信息

点击左侧的“企业公示信息”标签页,将展示企业自身填报的信息,

如年度报告及其他自行填

报的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

(注:不同企业类型企业公示信息内容略有不同)

 

3.2.3 其他部门公示信息

点击左侧的“其他部门公示信息”标签页,将展示其他政府部门对

本企业公示的相关信息,页

面如下图所示:

 

3.2.4 其他公示查询

系统除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外,还提供“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

检查公示”以及“信息公告”等功能,展示页面如下图所示:

 

经营异常名录:用户可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查询企业是否在

“经营异常名录”中,点击查

询结果列表中的企业名称,将重新定位到“企业信用信息-

工商部门公示信息-经营异常信息”。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同上。

抽查检查公示:同上。

信息公告:展示工商部门发布的公告信息。

 

4 技术支持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4.1 技术支持

1)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业务问题

(如:对企业应填报内容不理解的情况)请咨

询当地工商部门或拨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务咨询电话。

2)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技术问题

(如:数据保存失败等情况)请咨询当地工商

部门或拨打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4.2 注意事项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公示系统发布违法信息,

对于发布违法信息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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