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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第2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5 日期:2015-02-17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投资规模3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尚未开工的;
(六)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

第四章  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备案机关或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备案机关或复核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企业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的。
第二十条  监督机关对多次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将调整其备案权和复核权。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备案的;
(二)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的;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的;
(五)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项目备案申请中采取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一经发现,立即列入备案项目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备案机关不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复核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已经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复核机关书面请示监督机关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监督机关应将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上发布,以便于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和复核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关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同时废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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