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南京残保金年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1号令)和《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市政府第258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地点
各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三、年审核定
1.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及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按照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5%,即36510元计算应征数。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的征收标准由各区自行核准后执行。同时,向单位出具《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知单》,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通知单》上核定的金额,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2.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在年审期内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减免手续。
3.单位办理年审核定手续,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完成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该表可在南京市残联网站公告栏下载,网址:www.njcl.gov.cn);
(2)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3)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从业残疾人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5)单位上年度末的劳资报表;
(6)《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
(7)“小微企业”需向所属区残联提交申请书,说明职工总数及营业收入情况。
4.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照有关法令规定,由市和各区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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