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常见问题解答
问: 企业是否强制性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 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问:外地户口职工是否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是否和本地职工一样?
答: 对于在职职工,不管户口是宁波的还是外地的,只要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单位便应当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问: 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如何处罚?
答: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干分之一的滞纳金。”
问: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新录用的职工如何缴存?
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因此单位应自觉地为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见分进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月18日之后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从各单位帐户内归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问: 为什么对单位要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目的在于督促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年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有:①审核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缴、实缴人数,缴存比例);②审核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情况;③督促未缴、少缴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按法定程序,依法给予处理;④未及时参加年度验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重点稽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