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民政局婚姻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一)双方户口都不在凉山,能否在凉山办理结婚登记?
答:不能在凉山办理结婚登记。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您可以直接向您户籍地婚姻登记处咨询。
(二)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原件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或集体户口首页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原件。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结婚证照片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粘贴尺寸6×4(cm))。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答:《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五)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情况不相符的怎么办?
答:如果当事人声明书上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不一致的,应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
(六)当事人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现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补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补发结婚证,也不能为其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1983年《司法部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83〕司发公字第257号)的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七)军人结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办函〔2010〕80号)的规定,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军官证》或《文字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3、《居民身份证》。
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必须符合关于出证单位级别、驻地等问题的规定。
(八)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答: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组〔2010〕14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