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仲裁程序(P21)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7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3)郭守杰考前五天提示班,第一讲涉及该知识点;(4)黄洁洵串讲班,第一讲涉及该知识点(5)黄洁洵基础班第5讲涉及该知识点;(6)黄洁洵习题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7)黄洁洵串讲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8)刘玉芹测评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9)轻一第21页、第32页多选题第8题、第10题、第247页多选题第7题涉及该知识点;(10)轻二第15页涉及该知识点;(11)第一章第四单元单元测验多选题第一题涉及该知识点;(12)第一章单元测试多选题第9题涉及该知识点。
2、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
A、有书面诉状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答案】BCD
【东奥解析】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项D);(2)有明确的被告(选项B);(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选项C);(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七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老师串讲班第一讲,涉及该知识点;(3)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4)黄洁洵基础班,第五讲涉及该知识点;(5)刘玉芹测评班,第一讲涉及该知识点;(6)第一章课后作业多选题第12题涉及该知识点。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B、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为注册资本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答案】ACD
【东奥解析】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以外,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规定;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P43)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习题班,第一讲涉及该知识点;(3)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板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4)黄洁洵基础班第8讲涉及该知识点;(5)黄洁洵串讲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6)黄洁洵模考班,第三讲涉及该知识点;(7)黄洁洵习题班,第二讲涉及该知识点;(8)刘玉芹测评班,第二讲涉及该知识点;(9)轻一第39、40页涉及该知识点;(10)轻一第68页第3题涉及该知识点;(11)轻二第21页、第252页单选题第2题涉及该知识点;(12)轻二第38页涉及该知识点;(13)轻四第59页多选题第3题涉及该知识点。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特定事项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下列属于该特定事项的有( )。
A、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B、公司合并、分立的
C、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答案】ABD
【东奥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选项AB);(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选项D)。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P55)
【东奥相关链接】(1)郭守杰基础班第12讲涉及该知识点;(2)郭守杰习题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3)郭守杰串讲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4)郭守杰考前5天提示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5)郭守杰模考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6)黄洁洵基础班第12讲涉及该知识点;(7)黄洁洵串讲班第1讲涉及该知识点;(8)黄洁洵习题班,第三讲涉及该知识点;(9)刘玉芹测评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10)刘玉芹答疑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11)轻一第47页涉及该知识点;(12)轻一第47页、第72页第4题、第408页第34题涉及该知识点;(13)轻二第33页涉及该知识点;(14)轻二第33页、第178页左面考题1涉及该知识点;(15)第二章第六单元单元测验多选题第1题涉及该知识点。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B、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D、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答案】ABD
【东奥解析】(1)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选项A);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选项D);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项B);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P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