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文档  52文库-文库文档资料大全!
您的位置: 首页 > 医药文档 » 食品安全试题及答案第6页
食品安全试题及答案第6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118 日期:2017-02-14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予以登记。

  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这些疾病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调换工作。

  三是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年检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这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出具健康证明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非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证明无效。该办法还对健康检查的项目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74、问:食品经营者为什么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答:食品经营者往往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其所售食品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所购食品安全可靠。这也是食品经营者对其所售食品应负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实践中,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之间为责任问题而发生纠纷,导致安全责任不明。为了加强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证食品经营者所经营食品的安全,在食品经营者的食品供货者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同时也能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供货者和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保证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第二款和第三款还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与此同时,为了减轻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的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又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这样可以减轻各个经营者自行进行查验记录之负担。当然,对于不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或者虽然实行统一配送经营,但没有经企业总部对所进货物进行统一查验的食品经营企业,仍然要按照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自行进行查验,不得疏忽。

75、问: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尽什么注意义务?

  答:食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既定温度下都有一定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就容易腐败变质。所以,食品一般对于贮存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相对都比较高,如对温度、空气的湿度、环境的洁净程度等,都有不同于其他物质贮存的特别之处。一般来讲,食品贮存温度不宜过高,要保持阴凉,防止酸腐;空气湿度不能过大,要保持干燥,防止发霉、变质;环境要干净、整洁、卫生,避免蝇虫、蟑螂、鼠类等祸害,感染传播疾病的病菌、病毒;还要注意避开各种非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远离各种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做好食品的贮存工作,一方面对于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十分重要;另一方面对于维护食品经营者的自身利益,减少食品经营者因食品变质、污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不无裨益。

76、问: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散装食品较之预包装食品贮存难度更大,要求条件更高。无论是贮存,还是销售,没有明确的区分和辨识标志都不利于保存和分辨,对种类相近似的食品尤其容易导致混淆,给食品的流通经营带来不变。所以,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将各种散装食品分离存放,特别是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还应当有清洁的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存放容器和外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而且所有食品都要远离各种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所存放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样规定可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便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区分辨识不同种类的食品;二是辨识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便于食品经营者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能及时和食品生产者取得联系,通知其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食品,尽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77、问: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它不像散装食品那样让人容易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等,无法让人直观地辨别这种食品,并感受到食品的质量好坏。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只能通过食品包装来间接地辨别食品的优劣。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说明该食品有关情况的标签,以保证食品经营者、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来讲,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如实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这样有利于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辨别、选购和监督。 

78、问: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包装标签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对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了符合一般预包装食品的标识要求外,其标签还应当标明该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这主要是因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身体条件、生理特点和职业需求,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含量要求与一般人不同。食品的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是指该食品所包括的人体代谢所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及其含量。不同的食品其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应当符合不同人群人体的营养要求。婴幼儿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身体的各种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自身的新陈代谢能力比较差,免疫力比较弱,这种生命特定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食品的营养有着不同于成人的要求,老年人由于各种身体技能下降,身体的免疫力也相对较差,因而对于食品的营养要求也不同于其他成人;还有一些特定的人群,如孕产妇、运动员、航天员等等,他们出于生理特点或职业的需要,都对食品的营养有着自身特殊的要求,不能如同常人一样对待。因此,对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其标签上还应当特别标明该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以保证其所生产的食品符合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保证他们食用后身体健康,不受劣质食品的损害。

79、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是说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以及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则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仅如此,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还须保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简单归结起来,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要求就是:名实相符,明确清晰,合法上市。

  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内容负责。这样要求是因为食品是事关人生存和健康成长的最基本的物质。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保健意识不断增强。面对这种市场需求,食品生产者出于追逐利润的目的,往往会想办法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如有些食品生产者为了扩大市场,往往会夸大其在某方面的营养价值和作用,在食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作出各种虚假宣传和承诺,宣称其具有预防和治疗某些疾病的功能和作用,将消费者引入消费误区,有些消费者出于健康需求和对企业的信赖,往往会按照其食品标签的说明购买和食用。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内容负责,则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的责任意识,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有利于打击不法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80、问: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尽什么注意义务?

  答: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这是因为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不像散装食品那样容易让人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了解其贮存方法、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加之不同的食品,由于其构成和作用不同,在销售范围和销售对象上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禁忌,如果不区分对象进行销售,则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有些食品在贮存、运输等环节还会有不同的禁忌,以防止因贮存、运输不当导致食品变态、变质、损坏,造成食品安全隐患。这些禁忌,一般在食品包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都会有警示或提示。如应当放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适宜老年人群或产后妇女,不适宜于儿童食用,不适宜于直接食用,等等。所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时一定要注意这种警示说明,按要求上架销售,并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保证人们正确选购和安全食用。

81、问: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的安全经营负有什么责任?

答:集中交易市场是指为了交易方便、安全和便于管理等,通过统一选址、规划、建设等,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以供各种商品买卖活动集中进行交易的场所;展销会则是为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一种短期的商品展览促销活动。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极大地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如在现代城市,各种超市已越来越成为群众采购食品的主选场所。食品在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形式。但是,鉴于食品的特殊性和对于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性,食品经营者在进入各种集中交易市场时必须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关食品经营的各种条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则应当对食品的交易与对其他商品的交易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在该市场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监督责任。具体来讲,就是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负有查验责任,对其合法经营负有监督责任。为了保证其于法有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这些责任,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对其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放任自流。

82、问:什么是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有哪些规定?

  答: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对已经上市的食品,发现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威胁人体健康时,由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将已售食品收回,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一种通行的作法。

  具体来讲,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是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这是因为食品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最为了解,最容易也能更早更及时地发现其所生产的食品存在的安全危害问题,并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作出果断处理。同时,食品生产者还“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这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





    tags: 食品安全试题及答案第6页


豫ICP备14015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