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阅、复制有关合民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通常要按照自制的规划、计划、用料、技术标准、生产流程等文件资料进行,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内部文件资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食品安全情况,有关行政机关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从事生产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是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如食品购销合同、销售单据等。有关监管部门在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获知的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检查封存、禁止转移或者变卖的行为。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扣留,以确保其不被转移、变卖的行为。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干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有关的物品继续使用或者流入市场,经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进一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有关监管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列出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由被执行人签字等。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予以检查封闭,禁止继续使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赋予有关监管部门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利用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有关监管部门在采取查封场所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由被执行人签字,对出入口粘贴封条等。
88、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应当建立记录档案?
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建立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的制度是将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化和制度批的重要条件,可以为有关监管部门全面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重要依据。有利于加强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监督,提高工作的责任心,保证依法行政,因为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是否勤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理是否合法,在档案上都得到反映。也有利于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促使其自觉地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为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归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础性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记录情况,将极大地影响其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为此,有关监管部门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动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认真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入档案,以保证监督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89、问: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可见,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颁发情况,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信息的信用档案记录。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进行持续的跟踪记录,掌握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动态情况,从而鞭策其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维护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同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也是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这有利于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工作的针对性,有侧重地对诚信经营情况不佳的企业展开监督检查,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做到对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视同仁信用信息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规范、客观中立的原则,从而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氛围,以便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90、问:有关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县级经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得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章规定进行处置。
咨询,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就食品安全信息向有关部门寻求答复的行为。投诉,是指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就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惩罚违法行为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就其发现或者怀疑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在食品安全领域,负责监管的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述这些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是有各自的职责分工的,但是来自社会上组织和个人的咨询、投诉、举报有时难以按照其既定的职责分工投送,因而在收到咨询、投诉、举报中会有一部分为职权范围内,还有一些则不是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这里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是必须依法处理,也就是认真执法;第二是分工秩序不乱,凡属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就有责任进行处理,不应推诿不管;第三是及时处理,就是不能搁置、拖延。
二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里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咨询、投诉、举报,但涉及的事项不属于接受部门职权范围的,则应将咨询、投诉、举报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里所指的有权、无权是按职责分工来划分的。职责分工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二是层次之间的职责分工,比如,下一层次收到的检举自己无权处理的就应移送到上一层次。这里所指的移交就是法定责任接受部门对于自己无权处理的咨询、投诉、举报,不能放任不管,而是必须认真负责地将其书面通知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否则即为失职。
三是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有权处理的部门收到移交的咨询、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贻误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危害。
91、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哪些要求?
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关行政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同时,采取这些措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没收,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首先要求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行使监督管理权,既不越权,也不能推诿。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必须遵守本法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程序要求,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第二,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多头处罚、重复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作出的。由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同的环节由不同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其重复进行罚款。为了避免这种可能导致处罚过重或不公平的情况,食品安全法作出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体现过罚相当和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因此,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论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还是多个行政机关都可以处罚,如果已经罚款处罚的,不能再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第三,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存在有的监管部门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机关移送,而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这导致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惩处,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对涉嫌犯罪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92、问:食品安全信息如何公布
答: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写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家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积极的措施,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安全情况,也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从而防止错误信息的蔓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范围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工作,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机制是:
第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影响限于特写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信息。
第三、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