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通知召回。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这是因为食品经营者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不这样做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所以,当其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有义务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食品的不安全信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该食品。如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采取上述措施,仍然继续销售该食品的,则要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食品经营者不仅应当尽通知召回的义务,还应当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以利证明责任。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食品进行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防止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是责令召回。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对本地上市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给予查处。对于食品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所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是食品经营者继续销售该食品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责令召回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召回,其目的是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生产和上市流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是政府对人民健康负责的体现和要求。
83、问:做食品广告应注意和遵循什么原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组织为什么不能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答: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真实合法,这是食品广告应当注意和遵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食品广告一方面是食品生产者为促销其产品,利用媒体宣传其优点,以争取占有更大市场、获取更大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也是食品广告的经营策划者获取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无可厚非。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食品生产者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择手段,在广告中使用各种夸大其词、内容虚假的词语,对产品的功能做种种不实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而有些食品广告经营者为了获取更高的广告回报,也不惜造假以推波助澜,策划各种虚假广告,与食品生产者共同欺骗消费者。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一些食品生产者便利用群众追求健康的心理,对其生产的食品做种种不实的虚假宣传,鼓吹该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某些疾病的功能和作用,误导消费者,有些消费者出于健康需求和对生产企业的信赖,往往会按照其宣传购买和食用,结果却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有时还会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所以,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做了这样的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一般是政府委托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组织;消费者协会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组织起来的。这些部门、机构、组织都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容易取信于消费者,影响消费市场。现实生活中,有些食品生产者利用这些部门或机构、组织的权威性,对自己所生产的食品做不实的虚假宣传,以取信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有些部门或机构、组织也与那些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赖,欺骗消费者,为特定的食品生产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获取一定的好处,滋生各种腐败行为。食品安全法这样规定,就是要求这些部门和机构、组织洁身自好,正确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实事求是,科学检验各种食品,监督和保证食品安全,真正对消费者负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4、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对食品进行检验
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中的食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的一种经常性的监督管理行为。抽样检验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为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各种食品最理想的监督管理方式是进行全部检查。但是由于监督管理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全部检查是不可能的,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必要。因此,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使用较多的方法是进行抽样检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一,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对于产品质量,我国曾实行免检制度。2008年,随着“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曝光,产品免检制度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决定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验,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任何名义对任何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实施免检。
第二,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样品,不收取任何费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费用由国家财政保证。如果无偿抽取样品或者收取费用,不但会增加有关食品经营者的负担,甚至可能造成乱执法的现象发生。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样品,不收取检查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如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检验时,无偿抽取样品或者收取检验费用,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权拒绝,并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对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当事人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复检,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资料。
85、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如何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采取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的应急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是危急救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果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及时办理。
二是对污染食品及原料采取措施。应当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其扩散,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经过检验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是对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进行消毒。应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防止其继续使用,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四是发布信息。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信息发布应当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第三,关于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急处置及时处置。按照国务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地主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86、问:什么是事故责任调查?如何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答:所谓事故责任调查,是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的责任以及责任的承担者等所进行的调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责任的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应当深入实际,深入事故现场,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真实情况,掌握事实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调查活动结束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产生的后果,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相关主体的违法事实等作出客观结论。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工科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此外,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还应当就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主体、责任内容等提出建议。
87、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的过程具有密切联系,而且食品成品很难直接反映生产过程的情况所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销售场所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给予配合。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同时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求监管部门对每一个食品进行全部检查是不可能的,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必要。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有关监管部门使用较多的方法是进行抽样检验,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检验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