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技产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捐出、调出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捐出、调出库存
材料、科技产品]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
目[捐出、调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记本科目。
(四)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转让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贷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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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
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
(二)”有关毁损、报废库存材料、科技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尚未处置完
毕的各种资产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
位尚未处置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
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 年内(含1 年)
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
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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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
借款本金。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
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
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科学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科学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直接通过
支出等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
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
栏。
三、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时,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
净收入”科目[出售不动产应缴的税费]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
时,按照确定的成本(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库存材料”
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缴
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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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发
生盘亏、毁损、报废、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等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
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将所购进的非自用材料转入待处置
资产时,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与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合
计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材料的账面余额,贷
记“库存材料”科目,按照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
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应
税服务时,按照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价
款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金额,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
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销售应税产品或提供
应税服务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扣除增
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应缴增值税金额,
贷记本科目(应缴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
缴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发生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按
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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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
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