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
(十一)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二)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
(十三)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
(十四)因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办理场所:
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三、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首次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的应出具结婚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款项转至开发商银行账户的,职工须在收据上签字同意转账。
职工使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购房合同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提取金额;如果购房合同未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应以偿还自住房贷款方式提取。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屋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转让确认表或房屋交易完税凭证)。
(三)建造自住房
1、农村自建房的提供居民户口簿(村委会)、宅基地使用证、五年内的《村镇建筑许可证》、房屋预算证明;
2、城镇自建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五年内的城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预算证明。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预算证明。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和房屋预算证明。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否则,市中心有权对职工能否再次提取公积金作出决定。
2、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只需复印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内容)。
以上两种情形,提取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年度提取自主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提取还贷三种方式。
(七)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1、退休
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和退休证明。
退休证明可以为: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或退休证。
2、工作调出
提供调动证明。
调动证明可以为:调动文件或工资转移表或人事代理档案转移证明。
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变动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3、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户口迁移证明可以为:户口迁移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户口迁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或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以为:1、合同文本;2解除关系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如失业证、买断补偿协议等)。
(九)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文件等证明。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为:1、合同文本; 2、解除关系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如失业证、买断补偿协议等)。
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是指:本市村委会居民户口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居民户口。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
(十一)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十二)在职期间被判刑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须征得本人同意(公证书或律师函)后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公证书,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四)支付自住房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
(十五)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
(十六)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十七)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