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指引
一、贷款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修普通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基本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具有合法、稳定收入,有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购买、建修自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
(3)具有购买、建修自住房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4)能提供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5)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个人要件: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以下简称《贷款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及结(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等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购房要件:
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自住房:
(1)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3)市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买二手自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前、后)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双方签订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首付款收据和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2份。
(5)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2份。
(6)《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7)《产权交易确认表》或《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市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自建自住房:
(1)宅基地使用证,城建、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建房合同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建房自筹资金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市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受理
借款人应携带公积金贷款资料提出贷款申请,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县管理部”)应及时受理,一次性告知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利率等相关事项并指导借款人填写《贷款审批材料》。
1、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
(2)购买二手自住房最高限额50万元。
(3)自建自住房不超过10万元。
2、首付款比例
(1)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自住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房屋总价20%。
(2)购买二手自住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房屋总价40%。
(3)自建自住房,建房自筹资金不低于房屋总价50%。
3、贷款期限
(1)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自住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自住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3)自建自住房,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
(4)以上三种情形均可在最长贷款期限内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当年退休的不予办理。
4、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关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5、还款能力核定
月还款额(本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各类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如:车贷、消费贷、商铺贷款等)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70%。
6、借款人家庭二套或二套以上住房认定
(1)借款人家庭在本次购房地已有1套或1套以上住房,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2)《个人信用报告》(含配偶)中在本次购房地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以上两项认定中符合任意1项即可认定为二套房或二套以上住房。
7、异地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配偶在异地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也须出具),向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异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须缴至贷款申请日前二个月。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和欠缴的。
(2)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3)购买别墅、联排别墅、商住两用住房的。
(4)产权有争议的房产。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6)拟购房产所在楼盘项目未在市中心登记备案的。
(7)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提供贷款相关资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材料》,市管理中心受理;
(二)资格审核:市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签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材料》转受托银行;
(三)银行办理:受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材料》及住房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各项贷款手续办妥后,向市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核准申请书》并附经受托银行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贷款发放: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核准申请书》核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市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指定放贷账户内;受托银行收到贷款资金后,应在24小时内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方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