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 人 所 得 税 常 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具体为:劳务报酬一次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出租财产过程中所缴纳税、费 - 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膳费用(限800元) - 800] ×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出租财产过程中所缴纳税、费 - 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膳费用(限800元)] × (1-20%)× 20%
上述“出租财产过程中所缴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
备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额 × 20%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除银行储蓄存款以外的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
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五)在中国境外取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税率表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全月工薪收入总额 - 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在中国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远洋(不含内河)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外籍身份的留学人员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人每月可减除费用4800元。
历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变化
2006年以前 2006年-2007年 2008年-2011年8月 2011年9月至以后
中国公民800元
(外籍人员4000元) 中国公民1600元
(外籍人员4800元) 中国公民2008年1-2月1600元,2008年3月-2011年8月为2000元。(外籍人员仍为 4800元) 中国公民2011年9月起为3500元。(外籍人员仍为 4800元)
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
税率表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级距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费用扣除标准-损失
全年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历年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变化
2006年以前 2006年-2007年 2008年-2011年8月 2011年9月至以后
每月800元 全年即:800×12 每月1600元 全年即:1600×12 每月2000元 全年即:2000×12 2011年9月起每月3500元,2012年起全年即:3500×12
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税率表:
税率表:(略,详见第六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3500×纳税年度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月份数
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年度按合同规定所得的经营利润 + 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 3500 × 纳税年度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月份数
全年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承包承租经营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
历年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变化
2006年以前 2006年-2007年 2008年-2011年8月 2011年9月至以后
每月800元 全年即:800×12 每月1600元 全年即:1600×12 每月2000元 全年即:2000×12 2011年9月起每月3500元,2012年起全年即:3500×12
八、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税率表
每次收入额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5000元的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超过25000-62500元的 超过20000-50000元的 30 2000
超过62500元的 超过50000元的 40 7000
计算公式:
(一)每次劳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劳务收入在4000-25000元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 - 20%)×20%
(三)每次劳务收入在25000-62500元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 - 20%)×30%-2000
(四)每次劳务收入超过62500元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1 - 20%) ×40%-7000
九、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5年4月11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这标志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摘编如下: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的方式,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2、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个人包括哪些?
包括由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由非上市公司代扣代缴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人;由单位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除私房出租以外其它财产租赁所得、除私房转让以外的其它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它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3、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个人如何做好个人信息登记?
新入职或已入职但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纳税人,需持纳税身份证照(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至税务机关办理人员信息登记或变更。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答疑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四、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七、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八、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除以上述规定以外,纳税人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个人转让住房有增值的,厦门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实际征收率为1.5%,换算为应税所得率为7.5%,据此计算的年所得=售房收入×7.5%。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厦门的征管实际,采用带征率核定每月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计算表计算,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速算扣除数) ÷ 税率。
由于2011年9月前后各月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表,因此应按照新旧税率表执行期间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分段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
年应纳税所得额=(旧税率期间每月核定应纳税额之和÷旧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12个月+旧税率速算扣除数)÷旧税率÷12个月×旧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新税率期间每月核定应纳税额之和÷新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12个月+新税率速算扣除数)÷新税率÷12个月×新税率期间实际经营月份数。
核定税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表
(适用于2011年8月及之前月份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度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额≤250的 5% 0
250≤税额≤750 10% 250
750≤税额≤4750 20% 1250
4750≤税额≤10750 30% 4250
10750≤税额 35% 6750
核定税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表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年度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税额≤750的 5% 0
750≤税额≤2250 10% 750
2250≤税额≤8250 20% 3750
8250≤税额≤20250 30% 9750
20250≤税额 35% 14750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应根据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时,所填报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补退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
注: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考《厦门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操作办法》。
十、从哪儿能领到纳税申报表呢?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