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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194 日期:2018-01-30 



2018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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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2018.03

目录
前言 3
1.登记核定 4
2.信息变更 5
2.1参保信息变更 5
2.2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7
2.3个人一般信息修改 8
2.4个人社保号变更 9
3 停保 10
4 续保 12
5.自行申报 13
6. 清缴社保费 14
7打印社保票证 15
8.退费 16
8.1 社保费退费 16
8.2 退费银行账号修改 18
9.表证单书 21
GDFJ003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21
GDFJ005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22
GDFJ014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23


前言
为进一步夯实规费征管基础,规范全省社保费征管流程,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办费负担,省地税局组织编写了全省统一规范的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南,包括缴费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业务及相关表证单书,明确了每项业务的办理事项。
本业务办理指南适用灵活就业人员到办税服务厅的办理事项,广东省社保费业务还可以通过网报系统、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登记核定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报送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
重要提示:
1.税务机关未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历史参保证明原件。
3.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批量扣费的还应提供《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原件。
【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社保简易登记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2.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受理并在《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盖章→灵活就业人员持协议书到银行签约→灵活就业人员将协议书其中一联交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1.《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2.《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

2.信息变更
2.1参保信息变更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缴费登记后,涉及参保险种、缴费基数、人员状态等业务变更的申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重要提示:
1.人员状态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退休审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变更事项→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2.2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先经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再到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修改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个人信息证明原件。
2.身份证号码重复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2.3个人一般信息修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个人一般信息发生变更,由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重要提示:
1.性别错误的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信息修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2.4个人社保号变更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修改。由税务机关受理并修改的,按本流程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原件。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由社保经办机构发起变更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修改个人社保号协办函原件。
2.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修改个人社保号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3 停保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减员、终止缴费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4 续保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
重要提示:
1.税务机关未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增员及缴费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5.自行申报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未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社保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重要提示:
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社保费申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6. 清缴社保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机关缴纳社保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重要提示:
1.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金额的还应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托收单原件。
2.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清缴社保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7打印社保票证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已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款后根据需要打印社保缴费票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
【报送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重要提示:
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打印票证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8.退费
8.1 社保费退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可申请社保费退费。由税务机关受理及实施社保费退费事项的,适用本流程办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4〕71号)
【报送材料】
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原件。
2.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还应提供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2.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复缴费的还应提供:
①同一统筹区的应提供社保费缴费凭证原件。
②不同统筹区的应提供缴费人的历史缴费明细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4.错误缴费的还应提供:
①缴费人已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退休证、身份证、养老待遇核定单)。劳动档案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提供缴费人最早的劳动档案出生年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缴费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③托收单核定数据出错的,应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办函原件。
④退费险种要根据户籍证明判断的,应提供缴费人的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其他情况退费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退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8.2 退费银行账号修改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全省通办:否
省地税局主管处室:规费管理处
【业务概述】
因灵活就业人员原缴费账号状态、银行账号、账户名等原因导致社保费退费不成功,灵活就业人员须办理更换、修改退费账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报送材料】
1.变更账号书面申请原件。
2.个人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
3.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退费银行账号修改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表证单书】

 

 

 

 

 

 

 

 

 

 


9.表证单书
GDFJ003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
用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社保号 
社保管理机构 
地    址 
联系电话  征收方式 
开户银行  社保费扣费账号 
征收品目 社保属性 开始年月 终止年月 核定人数 计费依据 费率 应缴费金额
       
       
       
       
       
共  条     页
按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合计: 
告知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如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或工资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税务机关而产生社保待遇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3.税务机关每月以委托银行扣款方式扣缴社保费,用人单位须保证账户余额充足。由于存款不足导致扣费不成功的,将影响缴费人享受相关社保待遇。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用人单位(人)签名:                             税务机关: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GDFJ005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申请人类型: □用人单位       □缴费个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社保号 
缴费个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社保号 
申请修改理由: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修改项目 修改前信息 修改后信息 备注
1      
2      
3      
4      
申请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个人签名盖章:
办费联系人: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说明:1.修改项目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性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人员状态、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类别等;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地方税务机关,一份报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用人单位自存。

 
GDFJ014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缴费人)填写 用人单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社保号 
  退款银行全称  账    号 
  账户名称  办费联系人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所属时期起 所属时期止 险种 退还金额
 年 月 年 月  
      
      
      
      
      
      
 退还金额合计(大写) 
 退费
原因 
申请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申请单位(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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