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政策解答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是什么?
答:(1)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2)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援助,执行就业、再就业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10)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1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1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遵守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是什么?
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承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地)、县(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主体是哪些单位?哪些人?
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4.投诉文书应载明那些事项?
答: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5.符合立案标准的投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7.投诉涉及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两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8.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者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投诉人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1) 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2)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3) 举报、投诉人不能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相关事实材料的;(4) 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5) 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立案?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有举报、投诉人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1)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3)被调查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并且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事项的;(6)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或者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7)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8)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1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那些义务?
答: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12.哪些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答: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13.当事人书写投诉书有困难怎么办?
答: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14.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答: 黑龙江省在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以及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工资保障金。
1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应视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1%—5%确定,一般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缴费额度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
1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那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资保障金的申请登记、基数审核、缴费、银行专户存储、启动支付、补缴、和还本付息以及法律责任处罚等.
17.建设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登记手续应登记那些事项?
答:建设单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登记手续,应当填写《建筑领域农民工资保障金缴费申请登记表》。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8.建设单位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之前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那些资料?
答:(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
(四)中标通知书。
19.对未缴纳(含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补齐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依法补足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下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并依法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补缴(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缴的,应当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足。
20.那些情况下可以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
答:(一)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建筑资质,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法人或工程负责人隐藏、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1.如何处理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
答: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用工单位自行决定的无效,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出具书面证明并交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当事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确认证明之日起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并在七日内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