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
一、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费征缴办法及相关政策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规定,我省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为什么要实行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制度?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的国家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缴费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相应处罚。
缴费申报制度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树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重要手段。
3、单位必须替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4、缴费单位上门申报有困难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有困难时(如交通不便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代替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办理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将规定的申报材料以邮寄的形式,送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种缴费申报方式。进行邮寄申报时,也须符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限要求 (即每月5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月14日前)。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