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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解答第6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96 日期:2015-02-06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离婚进行财产分割不属于无偿赠与所以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26、西安实施二手房交易20%个税吗?如果实施,什么时间开始,以签订合同开始,还是交易日期为准?

答: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

27、房子办理二手房交易,条件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条件,面积88.03,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房产档案管理中心的房屋查询证明都有,条件都符合。但房主户口不在出让房产的地址上,现在要求把户主的户口迁到现出售的房产地址处,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0】6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唯一住房的认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外,纳税人还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征收机关应按以下方式查询,并确认该家庭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唯一住房。(一)纳税人有契税纳税记录的为非唯一住房者。(二)无契税纳税记录或契税纳税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纳税人到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有住房登记记录的为非唯一住房。(三)无契税纳税记录、无住房登记记录、有契税纳税记录但已出售原住房,或者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28、对福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9、西安市对差旅费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单位根据实际出差天数,按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0、单位每个月按电话费账单的实际消费金额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按实际出勤天数现金发放的餐补这两项都要计入工资计算个税吗?分别有相应的比例吗?

答:雇员个人电话以发票报销取得的电话费,按实际出勤天数现金发放的餐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未接到关于发放比例的文件。

31、公司有一老员工获得辞退补偿金20万元,和员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税后20万,此员工工龄有5年。这个个税怎么算?

答: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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