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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解答第5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96 日期:2015-02-06 



19、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在网上是否可以查询?

答:如您是通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综合查询模块的已申报情况里边查询到。

如果您企业已代扣代缴了您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查询的,网上暂无查询的模块。

20、公司给个人支付租赁的车辆费用时,对方提供的是国税代开发票。请问对于这种个人出租动产的行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是否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若未进行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1、在西安工作一年,现买房,因工作达不到个税申报起征点,现买房时需要个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由于您的工资薪金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完税凭证的。

22、自由职业,年收入不到12万的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一是代扣代缴。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3、为何每年都填写了工资超过12万的报税证明,现在还收不到相关的纳税证明?

答:取得完税凭证的方式有两种:(一)个人申请:如果纳税人日常需要使用《完税证明》,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已税证明(扣缴义务人证明、完税凭证等)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二)税务机关主动寄送:如果纳税人已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将主动为纳税人开具和邮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寄递的只针对省内已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中缴纳了税款的纳税人,是指单位所有职工的基本信息都录入到管理系统中,单位为达到纳税标准的职工代扣个税,向税务机关报送职工收入、扣缴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还有些单位是向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缴纳职工个税的总数,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个人的具体信息。因此,并非所有个税纳税人都能收到完税证明。

24、公司租用个人办公楼,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扣每月费用800元,是否可以继续扣除所交的营业税、房产税后再交个人所得税?

答: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

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5、个人转让家庭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如何认定?家庭自用房产已过5年,申请免个税的话,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不是陕西本地户口,是外地的户口,这种情况如何申请和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文件规定: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0】6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唯一住房的认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外,纳税人还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家庭成员及关系证明。征收机关应按以下方式查询,并确认该家庭购买的普通住房是否为唯一住房。(一)纳税人有契税纳税记录的为非唯一住房者。(二)无契税纳税记录或契税纳税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纳税人到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有住房登记记录的为非唯一住房。(三)无契税纳税记录、无住房登记记录、有契税纳税记录但已出售原住房,或者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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