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人借给公司的无息借款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给公司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为无息借款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零,不交个人所得税。由于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给公司的借款为无息借款,收入为零,则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依据为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为零。但由于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界定。
5、关于企业给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前每年都会以一定的比例手续费反还给企业,现在还有没有此项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纳税人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到企业税收管理员处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
(1)纳税人持代征代扣协议和税务登记证到专管员处申请并领取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专管员审核结报单和税票复印件后盖章上报到分局计财科
(3)计财科汇总后统一上报到财政局审核
(4)财政局将经费划拨到分局
(5)分局计财科通知企业来领取手续费。
6、公司员工疗养报销费用是否需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疗养费不包含在内,另根据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范围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单位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疗养报销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7、转让住房时,本市纳税人无法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如何计征个税?
答:个人转让房屋原则上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财产原值无法确定、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按照转让收入额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8、陕西省或者西安市有没有关于企业给员工发放降温费和取暖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或者是企业给员工发放降温费和取暖费这部分收入是免税收入?减免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降温费或取暖费,应当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但因陕西省未出台相关标准,因此暂不允许扣除。
9、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去哪里开?
答:根据西地税发〔2011〕37号文件规定:对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须提供如下有效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护照的复印件;
(2)纳税人任职单位出具的一定期间个人收入状况及相应期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要在企业所在地地税所进行开具。
10、现在有没有规定员工出差按照国家规定的误餐补助要交个人所得税,还有补助标准现在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各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补助标准请咨询财政部门。
11、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件中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这个怎么理解?是否直接按照此比例扣除不提供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