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文档  52文库-文库文档资料大全!
您的位置: 首页 > 教育文档 » 陕西地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解答第15页
陕西地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解答第15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96 日期:2015-02-06 



32、我们是深圳的公司,有外经证,在西安接了一笔建安的工程,在西安地税曲江新区分局代开了建筑业的发票,也代征了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现在我想问一下预征的企业所得税金计税金额和税率是按什么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3、我公司是纯地税户,之前未接到营改增通知,本月开出一部分地税发票(网络在线发票),下月报税如何处理?

答:自8月1日起,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应开具国税发票,请将本月开具的发票收回作废,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和营改增相关手续。

34、代开发票后,POS刷卡缴纳税款,有没有税单?

答:POS机刷卡缴税后,纳税人可以向受理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电子转账完税凭证》。

35、去税务局代开房租发票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答:房屋出租代开发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6、吃饭开具的网络在线发票,吃完饭后已经刮开了,但是发现发票的单位名称有一个字打错了,这样的话,请问发票是否仍可以更换?

答:可以要求商家作废此发票重新开具。

37、我公司在西安代开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因付款方不慎丢失,开票日期是2012-12-20日,请问能重新开票或出具证明吗?

答:单位和个人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作为记账凭证。

38、请问我单位营改增后,剩余的地税发票(网络在线发票)如何缴销?

答:请到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发票发售岗受理岗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提交的以下资料:

(1)《发票缴销(核销)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使用的发票存根联;

(4)开票软件电子数据;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9、请问冲红上月的发票 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

答:若开具的是地税发票,已开具网络在线发票,税款已向税务局申报缴纳,作废发票须向付款方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将原发票冲销,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40、发票兑奖充话费能不能给固定电话充?

答:目前发票兑奖充话费只支持西安市的手机(电信、移动、联通),暂不支持固定电话充值。

41、我们单位是餐饮企业,为顾客开具网络在线发票。有许多客人在开发票时均要求开具的名称为“个人”,我单位为其开具后在税务局审核发票时受到处罚,不允许发票的单位我称开具为“个人”,但许多餐饮企业都这样开,使顾客感到不满意而投诉我们,到底能否开具名称为“个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2、网上发票领购预约在哪预约?

答:请登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登陆网上报税系统,点击“发票管理”模块下的“发票预约领购”即可。

43、我2013年7月4日和5日在西安地税网上打印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出现问题了,分别打印了两张票都出现问题了,4日打印的发票上金额合计大写那里没有出来大写金额,而是出现了一个长条的方框,5日是大写金额和密码区都出现方框,但是测试打印的时候所有的内容都有,请问一下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而且这两天开具发票时,在还没来得及打印发票时,页面就出现您还未登录,这又是怎么回事?

答:(1)打印发票时出现方框是网络原因,请先关闭迅雷、杀毒软件等,再进行打印。

(2)开票时提示未登录,是由于网络在线开票系统在线时间过长导致,请退出后重新登录系统。

第六部分综合问题

1、我公司生产预拌干混砂浆,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给我公司补助:12年专项补助租金192000元。请问:这笔款是否作为收入?交哪些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tags: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豫ICP备14015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