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因此涉外企业房产自用部分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来缴纳房产税。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请携带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双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主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局申请代开发票。
8、我将已经居住13年(2008年4月取得房产证)的单位房改房出售,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
营业税:根据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按照营业税税额的10%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按照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5%。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5%。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请问临时工工资的发放可否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所以您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属于劳务报酬,不是工资薪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并取得合发的票据,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营改增后,停车场提供的停车服务应征收什么税,开什么发票?
答:货运客运场站(不含铁路运输)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放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货运客运场站外的其它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属于地税营业税服务业,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5%,城建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12%计算缴纳,水利基金收入的万分之八,企业所得税25%年终汇算清缴。
应当开具地税的《陕西省西安市通用定额发票》。
第七部分房产税:
1、单位有一块建国初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当时没有支付地价,前几年评估了一个价值入账了,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对于这种情况,这块土地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吗?如果需要是按照什么金额计征呢?
答:企业的土地是属于无偿划拨的,没有产生实际价值,不能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要交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您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3、土地成本是否计入自建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