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第3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69 日期:2014-11-17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提供法律服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的确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二) 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律师事务所;
(三) 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自取得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其他资产,是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律师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律师事务所开业时一次性计入当月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 负债
第二十二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三条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职业风险基金、长期应付款项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应计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增设“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用于核算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或购买补充职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如果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职业风险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律师事务所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是指发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金。
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法定的开办资金。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资金。律师事务所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开办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以现金投入的开办资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以非现金方式投入的资产,应按发起人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公积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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