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待遇保障方面。基层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时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接续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农牧区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专项安家费;对赴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正式聘用且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服务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补偿大学就读期间学费,定向、委培、免费师范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不在学费补偿范围;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术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04.青办发〔2017〕43号文件在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流得动”提供支持方面有哪些新政策?
在职业发展渠道方面。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州)级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州)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招聘有5年以上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并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
在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方面。通过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使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通过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通过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高校毕业生档案可免费存放在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档案及相关资料的甄别归档。
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方面。通过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
105.青办发〔2017〕43号文件对“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有哪些新政策?
在工资待遇方面。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享受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等相关政策,适时提高生活补贴标准。
在职业发展方面。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在工龄认定方面。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青南计划”的服务人员,2010年1月1日前,按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2010年1月1日后,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计算工龄。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人员,2016年1月1日前按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2016年1月1日后,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计算工龄。
在绩效考核方面。实行基层服务人员平时考核纪实手册和工作日志月报月审制度,逐月逐项量化细化考核,按月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实绩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定向考录招聘的重要依据。
106.青办发〔2017〕43号文件中新提出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是什么?
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才。各市(州)、县(区、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拨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