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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解答第21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96 日期:2015-02-0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12〕96号)。

第九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1、我单位将厂房转让给其他单位,房产过户手续正在办理,房产所对应的土地尚未分割,经双方协商,转让房产所对应的土地应缴的土地使用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已开始使用房屋),请问:房屋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税分割缴纳协议,在协议上双方约定对土地的分割办法及各自所分得的面积,将此协议提交土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备案,在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各自比例缴纳土地土地使用税,可以吗?

答: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2)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出租(含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的,其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4)对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土地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5)对土地使用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2、怎么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于谁?是不是没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我们公司租别人的土地,土地使用税谁来交?

答:土地出租(含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的,其出租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通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2)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出租(含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的,其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4)对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土地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5)对土地使用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十部分契税

1、2011年6月份缴纳契税时,总房价为204280元,收取的契税为2407.50元,2407.50元的契税是如何计算的?

答: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2011年7月1日在西安泾渭开发区买了一套房,2012年7月1日拿到了房,当时没有缴纳契税,那么契税从应什么时间开始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我于2009年1月购买了一套房屋,面积为53.5平米,单价为3818.32元,购房合同总额为205044元整,应需要缴纳多少的契税?

答: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1.5%)。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

4、我2009年和我弟弟共同买了一套房,未交契税,未办房产证,备案合同上写的是我和弟弟两人的名字,2013年我爱人又买了一套房,目前我爱人买的房子要交契税,能否享受1.5%的税收优惠?如果这套房子不能享受优惠,将来2009年买的房再交契税时是否也是要按二套房算,能否享受1.5%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0】67号):唯一住房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的唯一住房。非本辖区(以县、区级为单位)居民住房,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

(1)若您爱人购买的房屋和您之前购买的房屋有一处不在省内的,则您爱人缴纳契税时,可以享受1.5%的优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若您爱人和您之前购买的房屋均在省内的,则不符合该文件规定,无法享受契税1.5%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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