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具体公式为:
应纳税额=〔〔(补偿额-3倍)/工作年限-减除费用标准〕×适用税率-扣除数〕×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工作年限> 12年时,按12年计算;工作年限≤ 12年时,按实际年限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应予以扣除。
第三部分营业税
1、自2011年1月28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超过购买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个5年是指的是从购房合同日期算起,还是房产证办证日期算起,因为现实中房产证日期远远晚于购房合同日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2、我是一家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签署的是保险销售代理协议,个人要缴纳营业税,请问现在保险代理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是否有相关的文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件第二款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至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3、我公司一家施工企业,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了一个专业钢结构公司,该钢结构公司是外地企业,请问对于钢结构分包的部分,我公司交营业税时,该怎么抵扣钢结构分包的税金?发票怎么取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贵公司应差额纳税,分包工程由分包方提供发票。
4、我公司是一家在西安高新区的外资企业。有一家内资企业为我公司提供建筑业劳务。请问该内资企业的营业税应该交在高新,还是涉外?
答:内资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营业税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局征管范围的通知》西地税发〔2011〕116号第四款规定:涉外分局负责管辖城区范围内的所有涉外纳税人及涉外零散税收。具体为高新分局、经开分局、曲江分局、产灞分局、沣渭分局、港务区分局、航天基地分局、新城区局、碑林区局、莲湖区局、雁塔区局、未央区局、灞桥区局范围内所有涉外纳税人及该区域范围内的涉外零散税收。涉外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如发生税款归属局与项目属地局不一致情况的,由涉外分局统一入库后进行划转。
因此,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不属于涉外企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8月1日营改增后,到地税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广告类)事宜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税率多少?手续如何办理?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8月1日营改增后,提供广告业劳务需要在国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和办理的手续请向国税部门进行咨询。
6、我公司在户县农村由村委会牵头和农民租赁土地建大棚种植蔬菜成立农业合作社。现在当地地税所要求我们缴纳租赁土地金额的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租赁土地税金由出租方缴纳。同时根据国家财税财税字〔94〕0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请问此条规定是否有效。我公司是否适合,是否需要缴纳此土地租赁营业税?
答:国家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者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据此,村里的土地承包或者出租给个人或者公司种菜,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