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住宅,经营者的活动可能会扰乱邻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纠纷。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可能就会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造成危害隐患。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目的就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既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特别是要满足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注册登记。
三、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工商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设立公司是否还需提交验资报告?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申请公司设立不再需要向工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五、目前,哪些公司仍然需要实缴注册资本?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有27类,分别是:
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商业银行;3、外资银行;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信托公司;6、财务公司;7、金融租赁公司;8、汽车金融公司;9、消费金融公司;10、货币经纪公司;11、村镇银行;12、贷款公司;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4、农村资金互助社;15、证券公司;16、期货公司;17、基金管理公司;18、保险公司;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20、外资保险公司;21、直销企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23、融资性担保公司;24、劳务派遣企业;25、典当行;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7、小额贷款公司。
六、设立公司需要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无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再有最低限制。
七、是否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不再设置“门槛”,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但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了,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在社会上说的“一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开展经营活动时其经营能力也可能会受到质疑。
八、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验资,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想多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没有发生变化。股东要按照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另外,工商部门还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公示信息和股东履行约定出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以说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应量力而行,切忌随意申报。
九、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规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十、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是否还要对实缴资本进行监管?
一方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依据法律、法规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行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
十一、公司注册资本能否为“零”?
不能。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为零表示没有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认购。但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十二、3月1日前登记设立,目前还没有完成实收资本缴付的公司该如何办理登记?
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3月1日后公司不能再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但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3月1日前已登记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十三、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中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以及“住改商”问题的具体登记办法。
十四、能否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可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