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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商局注册登记常见问题解答第3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3 日期:2014-10-19 



十五、企业增设新的经营场所,是否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不是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或开发园区)区域的,企业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或开发园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十六、办理企业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吗?

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设立后1年内也可以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十七、设立企业时是否还需要申请经营范围?是否实行“先照后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经营范围的登记要求并没有变化,目前仍然需要申请经营范围。

对于“先照后证”的问题,社会公众非常关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分为两项具体任务:第一项任务是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第二项任务是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前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第一项任务,第二项任务因为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较多,情况更为复杂,暂时还未出台方案。两项任务都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相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改革方案不久后也会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对前置许可仍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省内不再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对前置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十八、新的登记制度实施后办理营业执照是否更加方便?

为了方便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促进创业、创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规定实行更加便利的登记事权管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事权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业的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照。进一步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简化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缩短办理时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十九、3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自2014年3月1日起,市局全面启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新版营业执照,对核准设立、变更和补发营业执照的企业颁发新版营业执照。随后,我局也将启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版营业执照启用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规定,2015年2月28日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旧版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近期我局将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十、什么是电子营业执照?如何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我市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正在开发中,我局启用电子营业执照的时间和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十一、今年企业是否还需要参加工商年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由于目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为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时间,等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安排明确后,我局将另行通知。

  二十二、为什么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改革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方便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更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企业的情况,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同时,将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场主体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转的退市境地,彰显政府服务功能。

与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相比较,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企业的监管将更加有效。这个改革把传统的通过年检方式,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也不用每年年检都要跑工商部门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这会使社会公众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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