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投资方信息发生变化时,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方信息变更申请。
6.1.7.2 功能描述
本业务由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发起,为纳税人提供投资信息变更的网上投资信息变更受理的功能。本功能主要包括:投资信息变更申请表填写、确认提交投资信息变更申请表、查看打印涉税事项通知书。
6.1.7.3 操作人员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
6.1.7.4 操作说明
l 操作人员按照【涉税申请】—【登记类】—【投资信息变更】的顺序进入本模块,系统显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投资信息。操作人员可以添加修改纳税人的投资信息。
l 投资方信息变更中,操作人员可以点击【增加】按钮,添加投资方信息。
l 投资方信息变更中,操作人员可以点击【修改】按钮,修改已经添加的投资方信息。
l 页面中带红色*号的字段是必须填写的项目。业务资料列表中的项目,点击【上传】按钮,弹出对话框,选择资料后点击对话框中的【上传】进行上传。
l 可以上传多个资料,上传成功后关闭提示框,就可以在页面中查看和删除上传的资料。
l 点击页面【保存】按钮,将保存纳税人填写的页面信息,其中投资方信息必须至少添加一条,否则保存操作不成功。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纳税人登记信息,
l 在提交成功后,点击【受理通知书打印】按钮,将显示涉税事项通知书,操作人员可以在此打印该通知书。没有提交的时候将提示用户先进行提交。
6.2 设立登记
6.2.1 单位纳税人登记
6.2.1.1 业务概述
(一)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4. 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5.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税和地税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地税共同协商解决。
(四)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满足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后,可转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转为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时系统可自动带出其已经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内容。
6.2.1.2 功能描述
本业务由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发起,为纳税人提供单位纳税人的网上税务登记的功能。本功能主要包括:填写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表、确认提交申请表、查看打印涉税事项通知书。
6.2.1.3 操作人员
单位纳税人(社会公众)。
6.2.1.4 操作说明
l 用户打开网厅系统,在主页面上点击预约登记,系统进行预登记页面,用户须认真阅读新用户登记注册协议,然后点击【同意】按钮,就如网厅进行预登记。
l 用户选择单位纳税人,点击【下一步】进行单位纳税人登记。
l 在单位纳税人登记页面,填写页面内容,点击【下一步】进行登记。(其中,用户必须记住查询密码)